货代收费明细中英文对照表 报关费customs clearance charge 转关报关费customs transmit clearance charge 联单费sheet patch up fees 报关单删单或改单费amendment charge 商检费commodity inspection fee 商检换单费exchange fee for CIP 商检服务费service charge for inspection 海关查验费customs inspection fee 海关查验服务费sevice charge for customs inspection 海关加封费customs seal fee 过磅费ponderation fee 海关拆封费seal fee 卡口确认费gate charge 仓储费storage charge 卸车费unloading charge 进库费warehouse in charge 仓储费storage charge 装车费loading charge 出库费warehouse out charge 理货费tally charge 分货费dispatch charge 集装箱掏箱费devanning fee 集装箱装箱费stuffing fee 货权凭证ownership licence 单证费document charge 贴标签stick mark charge 条码扫描bar code scan charge 拆板devanning pallet charge 增值服务other service 加班费OT charge 保险代理费insurance agent charge 短泊Drayage 集装箱下车费container unloading charge 集装箱上车费container loading charge 集装箱堆存费container CY charge 散货车bulk cargo truck 堆存费Demurrage charge 上,下车费loading/un-loading charge 搬移费container truckage 制冷费frozen charge 整箱拆箱费devanning charge 集卡挂车出租费container truck rent 出库单录入费data input charge 物流服务费logistics charge 换单费:Delivery Order 空仓费:Dead Freight 港杂费:Port Surcharge 电放费:B/L Surrender Fee
海运提单内容 提单正面内容 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现介绍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 of originals issued);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 (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一般记载事项 (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 ①“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②“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③“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非承运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航空运单的相关知识
一、航空运单的性质、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 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一)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二)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 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三)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 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金额,因此可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承运人往往也将其中的承运人联作为记账凭证。 (四)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五)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六)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二、航空运单的分类 航空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航空主运单(MAWB,Master Air Waybill)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二)航空分运单(HAWB,House Air Waybill)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 在这中间,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 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三、航空运单的内容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 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1. 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 1B:运单号。 2. 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 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 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 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 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 7. 代理人的IATA代号。 8. 代理人账号。 9. 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 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 11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2. 货币(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13. 收费代号:表明支付方式。 14. 运费及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 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PPD,Prepaid)或到付(COLL collect)。如预付在14A中填入“*”,否则填在14日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15. 其它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6. 运输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17. 海关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发货人在此填入对海关的声明价值,或者填入“NCV(No customs valuation)”,表明没有声明价值。 18. 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全称。 19. 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20. 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1. 操作信息(Handling 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如“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托运人提供活动物证明)”等。 22. 22A——22L 货物运价、运费细节。 22A.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No. of Pieces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22B.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货物总毛重。 22C.重量单位:可选择公斤(kg)或磅(lb)。 22D.运价等级(Rate Class):针对不同的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码,它们是M(Minimum,起码运费)、C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种运价)、S(Surcharge,高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R(Reduced,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N(Normal,45公斤以下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Q(Quantity,45公斤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 22E.商品代码(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22F.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栏填入航空公司据以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该重量可以与货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 22G.运价(Rate/Charge):填入该货物适用的费率。 22H.运费总额(Total):此栏数值应为起码运费值或者是运价与计费重量两栏数值的乘积。 22I.货物的品名、数量,含尺码或体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的尺码应以厘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22J.该运单项下货物总件数。 22K.该运单项下货物总毛重。 22L.该运单项下货物总运费。 23. 其它费用(Other Charges):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根据I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示为AW(Air Waybill Fee)。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Agent)。 24. 24-26.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种方式。 25. 27-28.分别记录需要付与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Due Carrier)的其它费用合计金额。 26. 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27. 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28. 发货人的签字。 29. 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30. 货币换算及目的地机场收费纪录。 31.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但这种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义。
空运货物的计费重量的计算方法 运业务中,存在着计费重量(CHARGABLE WEIGHT)和实际重量(GROSS WEIGHT)两个重量。航空公司根据货物的密度来计算费用,对于重货而言,计费重量等于实际重量,即货物的毛量;对于轻泡货物而言,货物的计费重量按照1个立方米等于167公斤计算。不足一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公式: 一、计费重量(公斤)=长(CM)X宽(CM)X高(CM)/6000 二、计费重量(公斤)=货物的体积(CBM)X167公斤 此外,航空公司在站丈量货物的外包装时,往往会比箱子的实际尺寸多出一两厘米,如果箱子有突出部分,按突出部分的长度来计算。而货物的计费重量往往可以从航空公司网站上提供的货物跟踪服务中得到证实。
货物尺寸规定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 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中国的国际铁路 国际铁路运输的特点 国际铁路运输是在国际贸易中仅次于海运的一种主要运输方式。其最大的优势是运量较大,速度较快,运输风险明显小于海洋运输,能常年保持准点运营等。 中国的国际铁路运输 我国的国际铁路运输大致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国际铁路联运 ,第二种是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运输。 A.国际铁路联运 国际铁路联运,发货人由始发站托运,使用一份铁路运单,铁路方面便根据运单将货物运往终点站交给收货人。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收、发货人参加,亚欧各国按国际条约承担国际铁路联运的义务。 我国通往欧洲的国际铁路联运线有两条:一条是利用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大陆桥贯通中东、欧洲各国;另一条是由江苏连云港经新疆与哈萨克斯坦铁路连接,贯通俄罗斯、波兰、德国至荷兰的鹿特丹。后者称为新亚欧大陆桥,运程比海运缩短9O00公里,比经由西伯利亚大陆桥缩短300O公里,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与欧亚各国的经贸往来,也促进了我国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 B.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运输 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运输按国内运输办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国内运输。货物由内地装车至深圳中转和香港卸车交货,为两票联运,由外运公司签发"货物承运收据"。京九铁路和沪港直达通车后,内地至香港的运输更为快捷,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系自由港。放货物在内地和香港间进出,需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对澳门地区的铁路运输,是先将货物运抵广州南站再转船运至澳门
铁路常识
铁路运输是利用铁路设施、设备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这里将重点介绍铁路运输的设备和设施,包括铁路线路、铁路机车、铁路车辆、车站、铁路信号和通信设备等,以及相关的技术。 一、线路 铁路线路(简称线路)是铁路列车运行的基础,起着承受列车巨大质量、引导列车运行方向等作用。线路是由路基、桥隧建筑物和轨道三大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工程结构物。其各组成部分既有自己的特性和功能,又互相依存、影响,共同工作。 二、铁路机车 铁路机车是牵引客、货列车和在车站进行调车作业的基本动力,其本身不载旅客或货物。机车按用途分有:速度较高的客运机车、牵引力较大的货运机车和机动灵活的调节机车。按原动力的不同可分为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蒸汽机车。 三、车辆 铁路车辆是装运货物、运送旅客的运载工具。它没有动力装置,需要把车辆连挂在一起由机车牵引,才能完成客货运输任务。 铁路车辆根据运输的需要,可分为客车、货车两大类。 货车是指以运输货物为主要目的的铁道车辆。在特殊情况下,个别货车也用来运送旅客或兵员。有些铁道车辆并不直接参加货物运输,而是用于铁路线路施工,桥梁架设、轨道衡检测等特殊用途,但这些车辆也归于货车类。 1.货车的结构 铁路货车由车体、转向架、制动装置、车钩缓冲装等部分组成。 (1)车体。车体是装载货物的部分,由底架、侧墙、端墙、车顶等部分组成。底架是车体的基础,是基本的承载部件,底架由各种纵向和横向梁件及地板组成。 (2)转向架。转向架的作用是支承车体,并引导车辆沿轨道行驶,同时承受来自车体及线路的各种载荷。最常见的转向架是二轴转向架,此外还有三轴、四轴和五轴等多轴转向架。早期的二轴货车没有转向架,其基本走行部件是轮对。 (3)制动装置。制动装置是使列车减速、停车和保证列车安全运行不可缺少的装置。 (4)车钩、缓冲装置。车辆的连接装置多为各种形式的自动车钩,车钩后部的钩尾框中装有缓冲器。车钩起货车间的连接与分解作用,缓冲器起减轻列车纵向冲动的作用。 2.货车的分类 由于运输的货物千差万别,相应地货车也就多种多样。按适应范围大小,货车可分为通用货车和专用货车;按适用轨距不同,货车可分为准轨货车和米轨货车;通常则按货车结构和所运货物的种类不同,把货车分为如下几类: (1)敞车。敞车没有车顶,其车体四周有较高的端墙与侧墙,它们与地板共同构成装置空间。主要装运煤矿、矿石、砂、木材、钢材等不怕日晒、雨淋的货物;货物上盖上防水篷布可代替棚车运送怕湿货物。敞车的侧墙参与承载。 (2)棚车。具有车顶、侧墙、端墙,并设有窗和滑门的车辆。主要承运粮食、食品、日用工业品等怕晒、怕湿货物和贵重物品,必要时还可运送人员和马匹。 (3)平车。无车顶和端、侧墙,或者具有可以放倒的侧板和端板,平车为单纯的底架承载结构。可装运大型建筑材料,压延钢材、汽车、拖拉机及军用装备。低边平车还可装运矿石、煤炭等货物。 (4)罐车。罐车的车外形为一个卧放的圆筒体。罐车从结构上可分为有底架和无底架的两种结构。罐体既是装货容器,又是主要的承载部件。罐车是专门装运液体、液化气体或粉末状货物。 (5)长大货物车。用于装运大型或重型货物,其结构多种多样,以适应各种大型货物的运输,主要有长大平车、凹底平车、落下孔车、双联平车、钳夹车等。长大货物车一般采用多轴转向架或多重底结构,以便运输重型货物。 (6)保温车。外形结构类似棚车,也是整体承载结构,车体设有隔热层,满足货物保鲜的需要。主要有加冰冷藏车、机械冷藏车和冷冻冷藏车等。 (7)漏斗车。漏斗车车体的下部设有一个或多个漏斗形卸货口,卸货时货物从这里卸下。漏斗车可分为无盖漏斗车和有盖漏斗车两类。漏斗车的主要特点是卸货方便,打开漏斗口的挡板,货物靠重力自行卸下。 (8)自翻车。自翻车的车体靠倾翻风缸或油缸的作用能够向一侧倾翻,同时卸货侧面的侧墙自行开启,将货物卸在轨道一侧,主要用于装卸频繁的矿山运输。 (9)家畜车。结构类似于棚车,用于活家畜及家禽的运输。家畜车一般为双层或多层结构,侧墙和端墙设有通风栅栏。 (10)守车。编挂在货物列车尾部,专供货物列车车长乘务用的车辆。 (11)其他货车。除上述车种外,还有球团矿车、钢水车、铸锭车、鱼苗车、检衡车、电站列车、工程宿营车、除雪车以及用于铁路工程施工的长钢轨车、架桥车、辅轨机车辆等。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1. 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黄色)。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的通知单回执后,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 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装用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处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3. 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4. 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5. 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6.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章。 7. 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以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8. 对出口企业违法骗取退税的行为,由海关和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